法的组词

法常见的组词有:法律关系主体,法马,法律责任,法轮,法律制度,法老,法脉准绳,法筵,法衮,法益,法警,法玛,法天,法道,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法会,法王,法眼通天,法社,法律行为,法令,法我见,法郎吉,法元,法腊,法权,法要,法镜,法循,法冠

词语 解释
律关系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 fǎ lǜ guān xì zhǔ tǐ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等。其中国家既是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又是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在某些财产法律关系(如国家公债等)中还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法马 fǎ mǎ1.天平上作为重量标准的物体。今多写作"砝码"。
律责任 法律责任 fǎ lǜ zé/zhài rèn/rén因实施违法行为或拒不履行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不同的性质、程度,有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之分。
法轮 fǎ lún1.佛教语。比喻佛语。谓佛说法,圆通无碍,运转不息,能摧破众生的烦恼。释迦牟尼佛成道之初﹐三度宣讲"苦﹑集﹑灭﹑道"四谛﹐称为"三转法轮"。
律制度 法律制度 fǎ lǜ zhì dù/duó①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②调整某一类社会关系或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所有权方面的法律制度、诉讼方面的法律制度等。
法老 fǎ lǎo古代埃及国王的称号。[希腊pharao]
脉准绳 法脉准绳 fǎ mài zhǔn shéng犹言法则标准。
法筵 fǎ yán1.佛教语。指讲经说法者的座席。引申指讲说佛法的集会。
法衮 fǎ gǔn1.皇帝的礼服。
法益 fǎ yì1.谓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法警 fǎ jǐng司法警察。法院、检察院中执行逮捕或押送犯人,传唤当事人、证人和维持法庭秩序等任务的警察。
法玛 fǎ mǎ1.满语。老爷。
法天 fǎ tiān1.效法自然和天道。
法道 fǎ dào1.指佛法之道。 2.办法和门道。
兰西第四共和国 法兰西第四共和国 fǎ lán xī dì sì gòng/gōng hé/hè/huó/huò/hú guó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建立的资产阶级共和国。1946年10月通过新宪法后成立。1958年戴高乐重新执政,9月通过新宪法,第四共和国被第五共和国取代。
法会 fǎ huì/kuài佛教为说法、供佛、施僧等所举行的各种宗教仪式和集会。
法王 fǎ wáng①佛教对释迦牟尼的尊称。②元明两代授予喇嘛教首领的封号。
眼通天 法眼通天 fǎ yǎn tōng tiān法眼:佛教中所谓有“五眼”之一,能看见实相。法眼能看穿天。比喻人的眼力卓越精深,看得很远。
法社 fǎ shè1.修道所结之会社。
律行为 法律行为 fǎ lǜ xíng/háng wéi/wèi①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如签订合同、婚姻登记等。行为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法律事实。其成立条件为:(1)必须是行为人自觉的作为与不作为。无辨认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一般人在暴力威胁下的作为与不作为,都不能看成是法律行为。(2)必须基于行为人的意愿并具有外部表现的活动。(3)必须是为法律规范所确认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②“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见“民事法律行为”。
法令 fǎ líng/lǐng/lìng政权机关所颁布的命令、指示、决定等的总称。
我见 法我见 fǎ wǒ jiàn/xiàn1.佛教语。"二我见"之一。谓凡夫不知"性空"之理,执着一切事物有真实体性的妄见。
郎吉 法郎吉 fǎ láng/làng jí法文的音译,意为具有共同目标的集体。19世纪法国傅立叶所设想的共产主义的基本组织单位。在这个组织中,人们共同劳动,没有剥削,但保留了私有制。
法元 fǎ yuán1.古天文术语。即历元。
法腊 fǎ là/xī1.佛教语。比丘自出家始,每年夏季三月(四月十五日至七月十五日)安居坐禅,称为夏腊。后因以"法腊"称比丘受戒的年数。
法权 fǎ quán权利;特权。
法要 fǎ yào/yāo1.佛法的要义。
法镜 fǎ jìng1.佛教语。比喻佛法。谓佛法如镜,能照彻万物。
法循 fǎ xún1.效法遵循。
法冠 fǎ guān/guàn1.古代冠名。本为楚王冠,从秦汉起,御史﹑使节和执法官皆戴此冠。

法的二字词语

法的三字词语

我见 郎吉 人股 物库 拉第 门寺 王家

法的四字成语

律责任 律制度 脉准绳 眼通天 律行为 律事实 无二门 律效力 西斯党 律顾问 兰克福 出一门 律规范 海无边 律部门 头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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