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的拼音、解释、组词
抵押的简介:
dǐ yā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将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移转占有的法律行为。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将抵押物折价或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较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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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财物、不动产等质押给债权人,以做为偿还债务的保证。【例】为了向银行贷款,这栋房子只好抵押出去了。
1. 以财物、不动产等质押给债权人,以做为偿还债务的保证。如:「为了向银行贷款,这栋房子只好抵押出去了。」《清史稿.卷一五四.邦交志二》:「如中国国家有款拨给,或中国绅富集资愿购,借款总数便应照减,拨还淞沪铁路工价后,即将已成车路暨备造沪宁全路作为借款抵押。」
词语《抵押》的详细解释
定义: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方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构成要素: 1. 物权担保性质:抵押是物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与质押、留置并列。 2. 不转移占有:抵押的标的物仍然由原所有人或者债务人保留占有权,但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 担保功能:通过设定抵押关系,保障债权实现。
法律基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抵押一章详细规定了抵押的相关内容,包括设立抵押、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权的行使等。具体条款如下:
- 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 第四百二十七条至第四百三十条详细规定了抵押权的设定、变更及转让。
特点: 1. 非占有性担保:抵押物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2. 非转移性:抵押人保留对抵押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收益权。 3. 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造句
- 为了筹集创业资金,他将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抵押贷款。
-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银行贷款本息,银行可以行使抵押权,拍卖该房产优先受偿。
- 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借款人不能如期还款,则贷款银行将对所提供的质押车辆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 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融资过程中,开发商往往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固定资产作为抵押物。
- 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理想,已无力偿还到期贷款本息,债权人决定依法行使抵押权。
分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