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司的拼音、解释、组词
三法司的简介:
sān fǎ sī
明清两代对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专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审。
明清两代对刑部、都察院、大理寺的合称。专对重大案件进行会审。
- 修订版
- AI解释
1. 明清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合称为「三法司」,专审重大案件。《明史.卷九四.刑法志二》:「三法司曰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喻世明言.卷四○.沈小霞相会出师表》:「得旨三法司提问,问官勘实覆奏。」
《三法司》是古代中国法律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机构设置,指的是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主要司法部门共同组成的审判体系。这种体制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深远的影响,特别是在明清两代最为完善。
详细解释
- 刑部:负责审理全国的刑事案件,并参与制定刑法。
- 大理寺:主要职责是复核各地上报的重大案件,确保判决公正无误。
- 都察院:作为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各级官员的行为,包括对司法工作的检察。
造句
- 清朝时期,三法司的制度极大地提高了法律审判的公平性和准确性。
- 那个案子虽然被刑部初审通过,但在大理寺复核时却发现了新的证据,最终改判。
- 都察院派出的监察官员对三法司的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确保司法公正无遗漏。
- 在古代中国,遇到重大案件时通常需要三个部门共同审理,这就是所谓的“三法司”制度。
- 为了保证案件处理的公正性,皇帝常常会特别指派都察院的官员参与大理寺和刑部的联合审查。
分词解释
三
sān
1 数名,二加一(在钞票和单据上常用大写“叁”代):~维空间。~部曲。~国(中国朝代名)。2 表示多次或多数:~思而行。~缄其口。
法
fǎ
1 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办。~典。~官。~规。~律。~令。~定。~场。~理。~纪。~盲。~人(“自然人”的对称。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制。~治。犯~。守~。合~。宪~(国家的根本大法)。政~。奉公守~。逍遥~外。2 处理事物的手段:办~。设~。手~。写~。3 仿效:效~。4 标准,规范,可仿效的:~式。~帖。5 佛家的道理:佛~。~号。~轮。~像。~门。6 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师。~器。~事。7 指“法国”:~文。~式大菜。8 姓。
司
sī
1 主管,操作:~法。~机。~令。~南(古代用磁石做成的辨别方向的仪器,为现在指南针的始祖)。~空(①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工程的长官;②复姓)。~徒(①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土地和徒役的长官,后为丞相;②复姓)。~马(①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军务的长官;②复姓)。~寇(①古代中央政府中掌管刑狱、纠察的长官;②复姓)。2 官署名称:人事~。3 视察:~日月之长短。4 姓。